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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腹锦鸡不能被白白杀害
  • 时间:2019-12-05 15:58
  • 来源:大理州人民检察院
  • 作者:大理州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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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6年6月至7月间,熊某某在其户山林附近,徒手捕捉了两只疑似白腹锦鸡幼鸡,并带回家中饲养,直到2019年4月间,熊某某饲养的两只疑似白腹锦鸡因病(鸡瘟)死亡,熊某某遂将其剥皮,并将其皮毛晾干。2019年4月19日,熊某某携带两只疑似白腹锦鸡皮毛运至漾濞街上售卖,在途中被漾濞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熊某某猎捕的物种为:鸟纲鸡形目雉科白腹锦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只白腹锦鸡的经济价值为2672元。

检察官在行动——   

在办案过程中,漾濞县检察院检察官充分运用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实地到熊某某家查看,并走访了当地村委会了解相关情况。了解得知,今年61岁的熊某某一家属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户,其子离婚后因患尿毒症于3年前死亡,家中还有一个正在读初中的孙子需供养,生活十分困难。如果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可能会导致熊某某原本就贫困的生活雪上加霜,不能如期脱贫,但如果就该案不起诉,那么可能会在社会上造成选择性执法的一些不好认识,也不利于整个生态环境的保护。面对如此难题,办案检察官在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案例等资料后决定探索采用无偿公益劳动的方式来对国家损失进行补偿,熊某某本人也表示愿意。

随后—— 

漾濞县检察院积极同县森林公安局、县法院、县林业和草原局、苍山西镇人民政府、花椒园村民委员会沟通协调,在听取了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大理州和漾濞县两级检察院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决定把诉讼请求本应由熊某某赔偿给国家造成损失的2672元变更为无偿服务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工作六个月来折抵,同时,由县检察院就以役代偿的具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进监督,6个月期满后进行实地回访。

最终——    

法院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以被告人熊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同时,判令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按时参与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工作六个月,折抵其应赔偿给国家的损失2672元。

“这是检察机关为助力脱贫攻坚,同时兼顾公益,做的一个大胆探索。”

漾濞县政法委领导对此次探索给予了高度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