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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赖被限制出境 下一秒立马“怂”了
  • 时间:2020-01-16 16:01
  • 来源:
  • 作者:孟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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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能否得到兑现,它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能否真正的实现,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剑川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认真分析不同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积极运用对不同被执行人有威慑作用的执行措施,成功执结一批“执行难”案件。

    2019年,剑川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申请执行人为13人,被执行人为慧兴矿业投资公司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剑川县人民法院因人施策,迫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本案的执行义务。
杨某某、黄某某等13人于2015年开始相继在剑川县慧兴公司工作(以下简称慧兴公司),分别从事机电工、安保、会计等工作,慧兴公司未及时支付应付薪资。2016年5月剑川县劳动局、工业园区委员会主持协商后,慧兴公司在支付了小部分薪资未再履行支付薪资义务。2019年5月,经剑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双方达成“慧兴公司欠原告杨某某、黄某某等13人的薪资于2019年5月起,每月支付21134.88元直至支付完毕”的协议。但慧兴公司仍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杨某某、黄某某等13遂向剑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依法立后,在执行的过程中剑川县人民法院对慧兴公司的财产进行全面查询,随着协执单位的反馈和深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已名存实亡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以消极、拖延的方式应对法院的执行。剑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慧兴公司采取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同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吴某高消费等措施,执行依然没有任何进展。执行人员通过走访、了解、并认真分析被执行人慧兴公司的具体情况后判断慧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可能在境外有生意往来,经常出入国境的情况,依法对慧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做出限制出境决定,并于2020年1月7日向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函。1月7日晚上23时许,协助执行部门向剑川县人民法院反馈慧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在湖南省办理出境手续时被控制。1月8日,吴某主动向剑川县人民法院陈述愿意履行本案的执行义务并支付了全部执行款,同时提出因其在缅甸有生意急需处理,请求法院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现该案执行款已经到位,执行法官在对吴某逃避执行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后,依法解除了限制出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