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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心积虑让自家承包地边的野生红椿树“自然死亡”被判刑罚款
  • 时间:2020-06-23 14:27
  • 来源:漾濞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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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椿树,中国珍贵用材树种之一,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告人余某某为了不让自家承包地边的一棵野生红椿树影响庄稼正常生产,处心积虑让红椿树“自然死亡”,最终被漾濞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6月17日上午,在被告人余某某居住地漾濞县瓦厂乡瓦泥午村委会,漾濞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法庭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被告人余某某为了不让自家承包地边的一棵野生红椿树影响庄稼正常生产,遂用砍刀围着野生红椿树根部砍了一圈,欲使该树死亡。后发现该树未死,2020年2月3日13时许,余某某再次用砍刀在第一次砍过的切口位置和其他位置进行砍伐,并在未被砍倒的红椿树切口位置上撒上盐,欲加速红椿树的死亡。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该红椿树被风吹倒。经勘验,该红椿树主干长约16米,直径46厘米,树冠部分完好,枝条有芽包,树干部分完好,树干根部有明显利器砍伐的痕迹,痕迹深约20-25厘米,切口处颜色为红色,切口内部剩余部分为撕扯断裂痕迹。经鉴定,被毁坏树木树种为红椿,林木蓄积为1.2571立方米。

漾濞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当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漾濞地处山区,野生植物较多,希望通过巡回审理此案,能够让当地群众汲取教训,进一步提升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不随意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