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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程序的思考
  • 时间:2013-10-30 14:20
  • 来源:
  • 作者:闻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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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就是信访人认为政法机关在处理其案件和问题时自己权益受损,对政法机关的处理不满而向做出处理的单位或上级部门以及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纪委等部门以信件或越级上访的形式反映问题,要求上级部门为其做主,力求使自己受到的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得到纠正。此种信访方式看似很正常,没有什么大碍,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比想象的复杂得多。

今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转机、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大量社会问题和矛盾纠纷不断出现。虽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解决了大量的纠纷,但仍有大量的案件进入政法机关,需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与此同时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凸显。针对涉法涉诉信访突出,严重影响各级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情况,各级采取了领导包案、包得责任制、带案件下访等各种措施,开展息诉、罢诉工作,化解了大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有力的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信访人形成了“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观点,以致各级政府各部门在努力办理涉法涉诉信访积案的同时,不仅新的涉法涉诉案件增加,而且原已有承诺息诉、罢诉的信访人又重新上访、信访,导致各级各部门前功尽弃的同时,在人民群众心中和社会上引起不良的影响,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针对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反映的主体的广泛性、诉求的多样性、行为的过激性、组织的规模性、问题的复杂性、处理的艰难性、负面的影响性等特点,中央政法委通过广泛的调研,今年做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改革的决定,要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在通过信访途径处理,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导入司法程序依法予以处理。这一决定将是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重大举措,为使这一重大决定达到改革的目标,笔者认为,涉法涉诉信访终结程序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司法程序完成后杜绝继续上访、信访的终结程序。

今年来,上级交办给政法部门办理的信访案件中,涉及法院的居首位。目前有的信访案件,已经法院严格依法按程序办理,但有的信访人仍然无理缠访、越级上访、闹访,对法律权威提出挑战。为树立法律权威,亟待建立涉法涉诉访信访终结程序。笔者在此文中,仅就法院涉法涉诉信访终结程序谈一谈不成熟的见解。就信访人对法院处理的案件和问题不服引起信访,形成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按法院处理时的审级确定的新的管辖权。如果信访案件经过一审,未通过二审的,信访案件交由一审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再审后因信访人不服进入二审的,再进行二审,即使信访人又不服又不上诉的,交由一审同级检察院机关进行审查,需抗诉的进入二审,不抗诉的做出不抗诉决定。以上法律程序完结,由最终加结论做出的法院将相关文书交由同级政法委执法监督室审查,结合上述程序,政法委执法监督室做出某上访信访案件终结的决定,终结决定做出后,信访人仍然上访或越级上访的,视信访人为无理缠访、无理越级上访。对其无理上访、越级上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规定依法做出处理。

如果信访案件系经过二审,信访案件交由二审法院审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再审完结后,将裁判文书交由同级检察机关审查,同级检察机关不抗诉的作出不抗诉决定。以上法律程序终结,由最终结论做出的法院将相关裁判文书交由同级的政法委执行监督室审查,符合上述程序的,政法委执法监督室做出某上访、信访案件终结的决定,终结程序的决定下发后,信访人仍然上访或越级上访的,视信访人为无理缠访、无理越级上访。对其行为按前述规定依法做出处理。与此同时,信访人反映的信访问题,涉及法院干警的行为等问题的,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做出处理。总之,本着有错必纠,责任自负的原则,客观公开公正地办理,以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取信于民,杜绝缠访、越级上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不建立科学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程序,不仅各级维稳压力大,而且助长了无理缠访、无理越级上访的嚣张气焰,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埋下祸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