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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 时间:2014-09-15 19:43
  • 来源:
  • 作者:刘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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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转型和矛盾多发,大多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面临着案多人少、信访压力过大、审判质量不高,群众满意度低的窘境。面对有限的司法资源和群众日益高涨的司法需求,法院该如何摆脱困境?面对有限的司法资源和越来越大的社会正义诉求,只有整合社会各界力量,优化组合,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诉调对接”即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诉调对接的含义
传统意义上的“诉调对接”是指: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使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这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使司法审判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促使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鹤庆法院即将推行的“诉调对接”机制则是一种广义上的诉调对接,它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以法官为基础,以诉讼服务中心为中枢,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司法的推动作用,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其他调解主体融为一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目的旨在实现调解主体和调解方式的多元化和立体化,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全程化和整体化,切实改变法院工作的被动局面,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需要。
二、“诉调对接”的根据与意义
(一)“诉调对接”建立与推行的根据
一是建立在充分的调研论证的基础之上。据统计,目前基层法院一线的审判人员平均不到法院全部工作人员的40%,主要集中在民事法官身上。就该院看来,全院65名干警,具备审判资格并实际从事审判业务的不到30人,而近五年来,该院每年审理案件在1000件左右,其中民事案件就达600余件,判决结案的占全部民事案件的40%左右。判决的案件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不满意,胜诉的当事人有将近一半得不到实际执行,群众满意较低。由于一线审判人员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造成了案件质量不高,积案越来越多、信访压力越来越大、干警不堪重负,群众满意度偏低,如此互为因果,相互关联,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面对这样的困境,该院决定推行“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诉的背景、诉的引导、诉的保障和诉的管理、指导下的诉调对接功能,缓解法院面临的压力,真正实现“诉调接上去、案件降下来”,“调解搞上去、信访降下来”,“法官走下去,民心升上来”的目的,提升群众满意度。
二是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有着深厚的历史人文背景。我国自古崇尚“和”文化,人民厌讼好和谐平安。俗话说“赢了官司输了理”、“一辈官司几辈仇”,说明在中国传统文化下,当事人出于实用主义的生存哲学,不愿撕破脸皮打官司,而更乐于接受非对抗性纠纷解决方式。另一方面,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不管是中国长期以来自发形成的民间法还是国家的制定法,两者之间在传统社会没有真正的矛盾,在解决纠纷时体现了高度的一致性。一些家法族规和乡规民约甚至能够得到官方的认可或批准,成为传统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调节民间纠纷方面,往往起到比国家制定法更为深入、更为有效的作用。
三是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有着一定的法律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组织的联系,鼓励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通过适当方式参与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理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关系,积极推动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新修订的民诉法中,对调解与诉讼相衔接机制做了两方面的完善:一是增加先行调解的规定,加强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二是增加了民诉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司法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对人民法院创新工作形式,推进诉调对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诉调对接”建立与推行的现实意义
诉调对接具有其现实意义:一是为社会转型时期的纠纷解决提供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所谓多元化是相对于单一性而言的,其意义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单纯寄予某一种程序,在主张以人类社会价值和目的实现手段的多元化社会中,诉调对接无疑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选择引导。
二是有利于缓解法院诉讼压力,满足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推行“大诉调对接”工作机制,通过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式,互补互助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有效缓解了法院的诉讼压力,提高社会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有利于及时、妥善解决各种社会矛盾,满足纠纷当事人的不同需求。通过推行“大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法官主动的走出去,走进乡村,走进群众,真正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只有把矛盾化解了,让群众满意了,到法院的案件才会降下来,因此,建立“大诉调对接”长效机制能从根本上解决审判工作面临的困境。
三是对纠纷当事人来说诉调对接具有巨大的成本优势。众所周知,诉讼活动耗时费力,成本大,占用司法资源多,而诉调对接为诉讼提供准备程序和辅助力量,从各个方面解决纠纷,有效降低并在最大限度上节约社会和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成本,并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
四是法院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的需要。推行“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法官进社区,将法院的警力下沉,通过“五进五对接”等有效的措施,把问题排查在基层,矛盾解决在基层,将纠纷化解在基层。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者相辅相承、相得益彰、殊途同归。
五是历练法官的需要。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决定了法官的工作更具有挑战性。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以及经验阅历的相对不够,需要法官深入基层体验生活、需要法官到人民群众中去、到企业中去。生活需要司法,司法也需要生活。古语说的好“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亦文章”。要了解矛盾纠纷的新特点,就需要这些法官主动地贴近社会,通过“接地气”,把“最后一道防线”的工作做到前端去、做到第一线去,充分了解我们生存土壤的酸碱度,充分把握人民群众、企业的新期待、新需求。推行“诉调对接”机制,法官进社区,为法官深入基层、了解基层、能动司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诉调对接机制适应社会需求,具有积极意义。
三、“诉调对接”机制构想
该院将在大立案的大格局下,打造以立案庭和速裁庭为中心的诉讼服务中心,充分发挥速裁庭的“快、简、审”功能。基本构想是:
首先,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以法院为主导,但又并不是法院一个部门的行为,而是充分依托整个社会管理体系。基层调解组织由于法律专业知识缺乏等各种局限,化解矛盾纠纷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法院、法官以调处矛盾、化解纠纷为专长,发挥自身长处,以村委会为试点,“诉调对接”延伸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职能作用。具体言之,主要是依托村委会的综治维稳室,在社会治理的最末梢建立起社会矛盾源头预防、源头化解、源头处置的前沿工作阵地,法官提前介入村委会的纠纷处理,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使矛盾不出村,切实便民、利民,最后真正为民。
其次,法院与村委会的全方位对接,具体体现在法院的“五进五对接”。“五进”是指和谐调解进村委会,类案调研进村委会,便民审判进村委会,综合治理进村委会,民意沟通进村委会;“五对接”是指与诉前调解的对接,与人民调解的对接,与行政调解的对接,与业务庭的对接,与综治维稳的对接。
再次,“诉调对接”机制下,该院速裁庭全程参与。只要村委会有案件,村委会的人民调解组织就迅速联系该院速裁庭,由速裁庭全程参与案件的调解,立案等,架起社会多元主体和法院有机联系的桥梁。
最后,“诉调对接”机制是一个全方位、全过程、立体化、多元化的社会矛盾化解与预防的长效机制。不只涵盖在诉前,还包括诉中,诉后;不仅包括法院内部案件处理体系,也包含整个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该院尽力尝试将矛盾化解在诉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减轻群众诉累,真正化解矛盾纠纷,真正的为民司法。
四、“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运转保障
为了保证“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运转,同时建立诉调对接机制考核和监督体系。
一是把诉调对接工作纳入大审判管理。把诉调对接工作作为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与常规司法审判工作同部署、同管理。在全体干警中树立起诉前解决纠纷是更高层次的审判的司法理念。
二是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规范绩效考核评价标准。把诉调对接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注重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相结合,坚持公平公正、科学量化、激励争先、综合评价原则,充分调动各方主体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坚持部门考核和个人考核相结合,对部门的考核以调解率为主,对个人的考核以调解数量和质量为主。从调解数量、调解质量、调解效率和调解效果四个方面对“诉调对接”机制下调解的纠纷进行全方位考核评价。同时,还对诉调对接工作指导、调研、宣传、培训等相关事项进行考核。
三是强化建档激励考核。考核以激励为主,以工作实绩和档案为依据,侧重于考评社会效果。新成立的审判事务办公室建立诉调对接调解工作管理档案。设立特别贡献奖,对在诉调对接工作中调解成效显著或者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成效显著、业绩突出的干警进行奖励,记入法官个人业绩档案,作为奖励和晋职晋级的一项重要依据。奖励先进,鞭策落后,让实干苦干者得实惠,让懒惰散漫者受警醒,确立正确的利益导向,形成“不用扬鞭自奋蹄”的工作局面。
相信通过整合社会各界的力量开展“诉调对接”,将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群众满意率低等窘境,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